民國106年 第1梯次 金銀珠寶飾品加工丙級 學科
第45題
下列何者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餽贈或招待,採購人員得予接受?
題目
下列何者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餽贈或招待,採購人員得予接受?
- (1) 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之飲食招待
- (2) 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 (3) 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禮物,如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
- (4) 利用職務關係向廠商借貸
官方答案
(3) 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禮物,如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
解析
依採購人員倫理相關規範,廠商餽贈應以不影響採購公正為原則;價值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且屬社會禮儀或習俗上難以推辭的禮物,得予接受。至於價值在 500 元以上的飲食招待,已可能影響判斷,應予拒絕;利用職務關係向廠商借貸,涉及利益輸送與不當往來,絕對禁止;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的服務,同樣是假借職務取得私利,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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