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建築塗裝乙級 學科
第21題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題目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 (1) 可以適用,但若屬未遂犯則不罰
- (2)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 (3) 無法適用
- (4) 能否適用需視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
官方答案
(2)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規定:「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條之罪者,適用本法。」第2項進一步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第10條第1項、第2項或第11條第1項、第3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故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大陸或港澳使用,國內法可適用並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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