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人工記帳乙級 學科

第74題

下列何者可視為損失與利益發生的原因

題目

下列何者可視為損失與利益發生的原因

  1. (1) 因持有資產或負債所產生者,如外幣匯率變動
  2. (2) 母公司收到採用權益法投資之子公司現金股利
  3. (3) 因意外事故而發生者,如火災
  4. (4) 由與業主以外的單位所發生的片面移轉所產生者,如專利權訴訟敗訴

官方答案

(1) 因持有資產或負債所產生者,如外幣匯率變動、(3) 因意外事故而發生者,如火災、(4) 由與業主以外的單位所發生的片面移轉所產生者,如專利權訴訟敗訴

解析

損失與利益可能因持有資產或負債而產生,例如外幣匯率變動;也可能因意外事故而發生,例如火災;或由與業主以外單位間的片面移轉產生,例如專利權訴訟敗訴。母公司採權益法收到子公司現金股利,僅減少投資帳面金額,不認列利益。故選1、3、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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