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會計事務─人工記帳乙級 學科
第54題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哪一情形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題目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哪一情形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1)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 (2) 不造具財務報表者
- (3) 不設置應備之帳簿目錄者
- (4) 不按時記帳者
官方答案
(1)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解析
商業會計法第71條明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如不造具財務報表、不設置帳簿目錄、不按時記帳,通常屬行政罰或限期改正事項,與本款刑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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