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人工記帳乙級 學科
第79題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題目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1) 未以我國文字記帳
- (2)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未由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 (3) 不編製報表
- (4) 不按時記帳
官方答案
(1) 未以我國文字記帳、(2)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未由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解析
商業會計法第79條規定未依第7條或第8條記帳,以及未依第35條簽名或蓋章者,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未以我國文字記帳屬第8條。不編製報表與不按時記帳則屬第78條,罰鍰為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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