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人工記帳丙級 學科
第26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法人資格
題目
下列何者不具有法人資格
- (1) 合夥
- (2) 有限公司
- (3) 無限公司
- (4) 股份有限公司
官方答案
(1) 合夥
解析
合夥是依民法合夥契約組成的營利組織,不具法人資格,合夥人須對合夥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為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不具法人資格者為合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