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人工記帳丙級 學科

第26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法人資格

題目

下列何者不具有法人資格

  1. (1) 合夥
  2. (2) 有限公司
  3. (3) 無限公司
  4. (4) 股份有限公司

官方答案

(1) 合夥

解析

合夥是依民法合夥契約組成的營利組織,不具法人資格,合夥人須對合夥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為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不具法人資格者為合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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