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人工記帳丙級 學科
第13題
仁愛商店在創業期間支付律師酬勞金$11,000,則應借記
題目
仁愛商店在創業期間支付律師酬勞金$11,000,則應借記
- (1) 商譽$11,000
- (2) 水電瓦斯費$11,000
- (3) 薪資支出$11,000
- (4) 其他費用$11,000
官方答案
(4) 其他費用$11,000
解析
創業期間支付的律師酬勞、設立登記規費等,屬於開辦階段的支出,無法辨認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不能資本化為商譽,性質上也不是水電瓦斯費或薪資支出。依商業會計項目的分類,這類支出應列為「其他費用」,屬於營業外費用。商譽只有在企業合併取得他公司時才認列,自行創立的商譽不得入帳。因此應借記其他費用$11,000,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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