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人工記帳丙級 學科

第13題

仁愛商店在創業期間支付律師酬勞金$11,000,則應借記

題目

仁愛商店在創業期間支付律師酬勞金$11,000,則應借記

  1. (1) 商譽$11,000
  2. (2) 水電瓦斯費$11,000
  3. (3) 薪資支出$11,000
  4. (4) 其他費用$11,000

官方答案

(4) 其他費用$11,000

解析

創業期間支付的律師酬勞、設立登記規費等,屬於開辦階段的支出,無法辨認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不能資本化為商譽,性質上也不是水電瓦斯費或薪資支出。依商業會計項目的分類,這類支出應列為「其他費用」,屬於營業外費用。商譽只有在企業合併取得他公司時才認列,自行創立的商譽不得入帳。因此應借記其他費用$11,000,故選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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