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1梯次 會計事務─資訊乙級 學科

第21題

耐用年限屆滿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如尚可繼續使用,則

題目

耐用年限屆滿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如尚可繼續使用,則

  1. (1) 應改列其他資產,並將殘值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2. (2) 依重估剩餘耐用年限,將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3. (3) 應改列其他資產,惟不得再提列折舊
  4. (4) 重新計算折舊數額,更正前期損益

官方答案

(2) 依重估剩餘耐用年限,將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解析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耐用年限屆滿但尚可繼續使用時,依IAS 16(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6號)規定,應重估資產之剩餘耐用年限與殘值(屬會計估計變動),並於重估後剩餘耐用年限內,將帳面金額減除殘值後之金額繼續提列折舊,採「從新」之未來適用法。故應「依重估剩餘耐用年限,將殘值繼續提列折舊」,即選項2。選項4稱更正前期損益錯誤,估計變動不得追溯更正;選項1、3改列其他資產亦無依據,年限屆滿之PPE仍屬原資產類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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