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資訊乙級 學科
第79題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題目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1)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2)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 (3)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 (4)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
官方答案
(1)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2)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3)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解析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而擅自為之,屬另一種處罰情形,不在本題所列五年刑責之範圍,故選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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