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資訊乙級 學科

第69題

下列有關公司發行認股權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有關公司發行認股權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1. (1) 若公司係為支付律師酬勞金而給予認股證,則應於收受律師勞務日衡量該勞務之公允價值,作為認股權入帳基礎
  2. (2) 若公司擬給予特定員工額外酬勞而發行認股證,則應於給與日衡量認股證之價值,作為勞務成本之認列基礎
  3. (3) 若公司欲發行新股,而給予原股東認股證,則發行日需依其公允價值認列入帳
  4. (4) 公司將認股證與其他證券搭配發行,則只有當認股證具有客觀之公允價值時,才需將發行所得分予認股證

官方答案

(1) 若公司係為支付律師酬勞金而給予認股證,則應於收受律師勞務日衡量該勞務之公允價值,作為認股權入帳基礎、(2) 若公司擬給予特定員工額外酬勞而發行認股證,則應於給與日衡量認股證之價值,作為勞務成本之認列基礎

解析

依 IFRS 2 股份基礎給付之規定,公司取得律師勞務而給與認股證時,應以所取得勞務之公允價值衡量,於勞務取得日認列費用並貸記認股權(權益);給與員工認股證者,則於給與日衡量所給與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作為勞務成本認列基礎,並於既得期間分期認列。至於按持股比例無償給與原股東之認股證,公司未收取對價,發行日不作分錄,僅作備忘記錄,故第3項有誤。認股證與其他證券搭配發行時,縱使認股證無客觀市價,仍應以剩餘價值法將發行所得分攤予認股權,故第4項「只有具客觀公允價值才分攤」之敘述不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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