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資訊乙級 學科
第64題
台中公司於103 年9 月1 日以有限追索權方式出售一筆帳面金額為$100,000 應收帳款給台北公 司,並取得現金$95,000。台中公司保證應收帳款可收現7…
題目
台中公司於103 年9 月1 日以有限追索權方式出售一筆帳面金額為$100,000 應收帳款給台北公 司,並取得現金$95,000。台中公司保證應收帳款可收現7 成,3 個月可完成收現,台北公司不得 轉售。台北公司負責收款,並收取應收帳款總額2%作為手續費。假設保證負債公允價值為 $9,000,若台北公司103 年11 月30 日只收現$65,000,則台中公司於103 年11 月30 日應做的分 錄包括
- (1) 借記保證損失$10,000
- (2) 貸記保證收入$4,000
- (3) 貸記現金$5,000
- (4) 借記保證損失 $7,000
官方答案
(2) 貸記保證收入$4,000、(3) 貸記現金$5,000
解析
出售時已按公允價值$9,000認列保證負債。103年11月30日實際收現$65,000,低於保證可收現七成即$70,000,短收$5,000應由台中公司補償台北公司,故貸記現金$5,000;同時沖銷保證負債$9,000,其與實際給付$5,000之差額$4,000認列為保證收入。分錄為借記保證負債$9,000、貸記現金$5,000、貸記保證收入$4,000,保證損失$10,000或$7,000均不符實際短收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