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資訊丙級 學科
第3題
仁愛商店在創業期間支付律師酬勞金$11,000,則應借記
題目
仁愛商店在創業期間支付律師酬勞金$11,000,則應借記
- (1) 商譽$11,000
- (2) 其他費用$11,000
- (3) 薪資支出$11,000
- (4) 水電瓦斯費$11,000
官方答案
(2) 其他費用$11,000
解析
創業期間支付的律師酬勞金屬於開辦階段的支出,不具可辨認的無形資產性質,因此不得借記商譽;商譽僅在企業合併或購買時才認列。此支出也與薪資支出、水電瓦斯費的性質無關。就現行帳務處理,這類創業期間費用應以「其他費用」認列,故選借記其他費用$11,000。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