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會計事務─資訊丙級 學科

第3題

仁愛商店在創業期間支付律師酬勞金$11,000,則應借記

題目

仁愛商店在創業期間支付律師酬勞金$11,000,則應借記

  1. (1) 商譽$11,000
  2. (2) 其他費用$11,000
  3. (3) 薪資支出$11,000
  4. (4) 水電瓦斯費$11,000

官方答案

(2) 其他費用$11,000

解析

創業期間支付的律師酬勞金屬於開辦階段的支出,不具可辨認的無形資產性質,因此不得借記商譽;商譽僅在企業合併或購買時才認列。此支出也與薪資支出、水電瓦斯費的性質無關。就現行帳務處理,這類創業期間費用應以「其他費用」認列,故選借記其他費用$11,000。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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