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學科
第37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2) 公司
- (3)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本題工程師因職務撰寫電腦程式,且無特別契約約定,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之一種,應歸公司。選項1忽略職務著作之財產權歸屬;選項3、4則無法律依據,公司股東亦非著作財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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