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學科
第77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
- (2)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3)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4)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未以契約特別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含重製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工程師僅保有著作人格權,重製、改作、散布等財產權利屬公司,非歸工程師個人、股東共有或雙方共有。故未約定時,該程式重製權歸公司,答案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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