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1梯次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學科

第17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7 年
  2. (2) 10 年
  3. (3) 2 年
  4. (4) 5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致生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同法第13條第3項:「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為特別法規定之短期消滅時效,較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一般侵權行為2年時效相同,但屬營業秘密法專屬規定。選項1、2、4之年限均不符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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