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學科
第72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3)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4) 公司
官方答案
(4)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人格權歸受雇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因此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撰寫的電腦程式,若未以契約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公司可自行重製、改作、授權或轉讓;工程師個人則仍保有姓名表示等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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