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汽車車體板金丙級 學科

第39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是 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是 否構成犯罪?

  1.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2. (2)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3. (3) 構成詐欺罪
  4. (4) 構成竊盜罪

官方答案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者即成立。經理因業務關係持有公司資金,挪用時犯罪即已完成,事後返還贓款僅屬犯後態度,可供量刑參考,不影響犯罪成立。詐欺須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竊盜須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本案均不符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