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托育人員單一級 學科
第35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 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 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詐欺罪
-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3) 構成竊盜罪
- (4)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官方答案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乘職務之便侵占所持有之他人之物者,構成「業務侵占罪」。公司經理基於職務持有公司資金,擅自挪用即該當本罪,不因事後補回而免於成立犯罪;返還僅屬犯罪後態度,可能影響量刑或作為和解事由,但無礙罪名成立。選項1詐欺需施用詐術;選項3竊盜係移轉他人持有物,與業務持有情形不同;選項4顯有誤。故答案為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