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1梯次 托育人員單一級 學科
第63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兒童有下列哪些行為者,得公告其姓名?A.拐騙、綁架、 押賣兒童;B.身心虐待;C.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D.讓六歲以…
題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兒童有下列哪些行為者,得公告其姓名?A.拐騙、綁架、 押賣兒童;B.身心虐待;C.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D.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 照顧。
- (1) BCD
- (2) ABCD
- (3) ABD
- (4) ABC
官方答案
(4) ABC
解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嚴重侵害兒少權益之行為人,主管機關得公告其姓名以警惕大眾,包括拐騙、綁架、押賣兒童(A)、身心虐待(B)、引誘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C)等情形。此三者均屬重大不法,得公告姓名。至於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D)雖違反照顧義務,但非屬得公告姓名之列。故正確為 ABC,即選項 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