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托育人員單一級 學科
第4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孕婦不得從事下列哪些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A.吸菸;B.嚼檳 榔;C.酗酒;D.吸毒。
題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孕婦不得從事下列哪些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A.吸菸;B.嚼檳 榔;C.酗酒;D.吸毒。
- (1) ABCD
- (2) ABC
- (3) ABD
- (4) ACD
官方答案
(1) ABCD
解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8條規定,孕婦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或有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本題四項均危害胎兒:吸菸(A)之尼古丁與一氧化碳減少胎兒血氧;嚼檳榔(B)含檳榔鹼易致早產、低體重;酗酒(C)酒精透過胎盤損及中樞神經,造成胎兒酒精症候群;吸毒(D)嚴重損害腦部與器官發育,屬「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故四者皆禁止,答案為1(ABCD)。其餘選項漏列任一項均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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