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通信技術(電信線路)甲級 學科

第55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1.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2. (2) 構成詐欺罪
  3. (3) 構成竊盜罪
  4. (4)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官方答案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依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以侵占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即業務侵占罪。公司經理基於職務持有公司資金,挪用供私人週轉,已將持有物易為自己支配,犯罪即成立;事後補回僅屬犯後態度,可做為量刑減輕事由,並不使犯罪不成立。故選項 4「已返還即不構成犯罪」錯誤。此情形非竊盜(未破壞持有),亦非詐欺(無施用詐術使他人交付),故 2、3 不選。正確為選項 1。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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