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通信技術(電信線路)甲級 學科
第53題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2)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 (3)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 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 (4)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官方答案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原則上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機關為買賣、承攬等對價交易,但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設有例外。因此關係人丁經公開公告程序得標,不構成違法。反觀甲知有利益衝突仍不自行迴避、配偶乙以請託關說方式提出申請,以及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其子,均屬本法所禁止的迴避義務、關說及進用關係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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