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1梯次 通信技術(電信線路)甲級 學科
第26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7 年
- (2) 5 年
- (3) 2 年
- (4) 10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則最長有一定期間的限制,逾此期間亦不得再請求。立法目的在督促權利人及早行使權利,避免舉證困難與法律關係長期不安定。因此本題應選2年,而非5年、7年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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