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通信技術(電信線路)乙級 學科

第55題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題目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1. (1)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2. (2)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3. (3) 查詢或請求閱覽
  4. (4) 請求補充或更正

官方答案

(1)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解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這些權利的主體是「資料當事人本人」,行使範圍限於自己的個人資料。他人之資料涉及第三人的隱私與資訊自主,非本人不得依本條逕行請求刪除,故「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不在第3條所列權利之內,其餘三項均為條文明定之權利。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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