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通信技術(電信線路)乙級 學科

第37題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 (1) 非連續曠工但一個月內累計達3 日以上者
  2. (2)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3. (3) 確定被法院判刑6 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 年以上者
  4. (4) 經常遲到早退者

官方答案

(2)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該條各款情形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第2款是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故選2。第6款的曠工要件是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6日,選項1所稱累計3日以上尚未達門檻。第3款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判6個月以內並宣告緩刑者不符。經常遲到早退不屬法定終止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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