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通信技術(電信線路)乙級 學科

第47題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題目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1. (1)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2. (2) 查詢或請求閱覽
  3.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4)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官方答案

(4)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解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明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這些權利的行使對象,均限於「當事人自己的」個人資料;選項4所稱「刪除他人之資料」,已超出當事人對自身個資得主張的範圍,也非該條所定權利,故為本題答案。其餘三個選項均為條文所列權利,屬於當事人可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行使的權利。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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