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通信技術(電信線路)乙級 學科
第47題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題目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 (1)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2) 查詢或請求閱覽
-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 (4)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官方答案
(4)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解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明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這些權利的行使對象,均限於「當事人自己的」個人資料;選項4所稱「刪除他人之資料」,已超出當事人對自身個資得主張的範圍,也非該條所定權利,故為本題答案。其餘三個選項均為條文所列權利,屬於當事人可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行使的權利。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