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通信技術(電信線路)乙級 學科
第36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7 年
- (2) 5 年
- (3) 10 年
- (4) 2 年
官方答案
(4)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害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樣消滅。本題問的是「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的期間,故為2年;10年是自侵害行為時起算的最長期限,兩者起算點不同,不可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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