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車輛塗裝乙級 學科
第10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2) 構成詐欺罪
- (3) 構成竊盜罪
-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官方答案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經理受公司委託保管、處理資金,屬從事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挪用公司款項,已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侵占行為在挪用時即已完成,事後因良心不安補回款項,僅屬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並不阻卻犯罪成立。詐欺罪須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竊盜罪是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與本案先合法持有、再變易為所有不同,故均不適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