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車輛塗裝乙級 學科

第10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1. (1)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2. (2) 構成詐欺罪
  3. (3) 構成竊盜罪
  4.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官方答案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經理受公司委託保管、處理資金,屬從事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挪用公司款項,已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侵占行為在挪用時即已完成,事後因良心不安補回款項,僅屬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並不阻卻犯罪成立。詐欺罪須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竊盜罪是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與本案先合法持有、再變易為所有不同,故均不適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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