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用電設備檢驗乙級 學科
第66題
用電場所有哪些情事,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廢止其專任電 氣技術人員登記?
題目
用電場所有哪些情事,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廢止其專任電 氣技術人員登記?
- (1) 用電場所發生事故,影響供電系統者,未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於期限內分送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及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 (2) 用電場所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同時擔任電器承裝業之職務
- (3) 拒絕主管機關要求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
- (4)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解僱或離職,負責人未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僱用合格繼任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向原登記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官方答案
(1) 用電場所發生事故,影響供電系統者,未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於期限內分送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及電業營業處所備查、(2) 用電場所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同時擔任電器承裝業之職務、(3) 拒絕主管機關要求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