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用電設備檢驗乙級 學科
第27題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多少時間至 少停電檢驗一次?
題目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多少時間至 少停電檢驗一次?
- (1) 六個月
- (2) 三個月
- (3) 一年
- (4) 二年
官方答案
(3) 一年
解析
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每年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並作成紀錄備查。此為法定最低檢驗頻率,目的在確認絕緣、接地及保護裝置功能正常。三個月、六個月屬更密集之維護週期,二年則低於法定最低要求,均不符本題所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