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用電設備檢驗乙級 學科
第2題
與公務機關接洽業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與公務機關接洽業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沒有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花錢疏通而已,並不違法
- (2) 口頭允諾行賄金額但還沒送錢,尚不構成犯罪
- (3) 與公務員同謀之共犯,即便不具公務員身分,仍會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處刑
- (4) 唆使公務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配合浮報價額,僅屬偽造文書行為
官方答案
(3) 與公務員同謀之共犯,即便不具公務員身分,仍會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處刑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明定,與具公務員身分者共同犯該條例之罪者,即使行為人不具公務員身分,仍依該條例處刑。因此與公務員同謀收賄、浮報價額等,非公務員一方仍成立共犯。行賄不以款項實際交付為必要,期約、要求即可能構成犯罪;花錢疏通若涉及對價與職務行為,同樣可能觸法,並非只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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