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用電設備檢驗丙級 學科

第28題

下列何者不會構成政府採購法之刑責?

題目

下列何者不會構成政府採購法之刑責?

  1. (1) 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2. (2) 專案管理廠商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資訊
  3. (3) 過失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
  4. (4)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官方答案

(3) 過失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

解析

政府採購法之刑責以「故意」為要件。同法第87條規定,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者,以及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均處有期徒刑;第90、91條對專案管理廠商洩漏應秘密資訊,亦於具不法意圖時課以刑責。惟各項刑責均須出於故意,過失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因無犯罪故意,不構成刑責,故選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