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輸電架空線路裝修丙級 學科

第22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1. (1) 環境
  2. (2) 社會
  3. (3) 科技
  4. (4) 經濟

官方答案

(1) 環境

解析

依《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優先保護環境。」明文揭示環境優先原則,當發展與環境保護衝突且將危害環境時,應以環境為優先。故答案1(環境)。此為我國環境立法之基本方針,優於經濟、科技、社會之考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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