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裝潢木工乙級 學科

第17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 正利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 正利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開工邀請觀禮
  2. (2) 免除債務
  3. (3) 招待吃大餐
  4. (4) 介紹工作

官方答案

(1) 開工邀請觀禮

解析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及 4 條,「賄賂」指財物或不法利益,「不正利益」指非屬財物之利益(如免除債務、介紹工作、招待宴飲)。開工邀請觀禮屬一般社交禮儀,無對價關係,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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