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裝潢木工乙級 學科
第17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 正利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 正利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開工邀請觀禮
- (2) 免除債務
- (3) 招待吃大餐
- (4) 介紹工作
官方答案
(1) 開工邀請觀禮
解析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及 4 條,「賄賂」指財物或不法利益,「不正利益」指非屬財物之利益(如免除債務、介紹工作、招待宴飲)。開工邀請觀禮屬一般社交禮儀,無對價關係,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