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裝潢木工乙級 學科

第54題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或 食品添加物,若出現下列哪一種情形,除情節輕微外,需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題目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或 食品添加物,若出現下列哪一種情形,除情節輕微外,需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1. (1)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2. (2)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3. (3) 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4. (4) 逾有效日期

官方答案

(2)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等行為,若違反第 15 條關於「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規定,情節非輕微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罰金。此為該法針對違法添加物所設最重刑度,用以嚇阻黑心添加物;未成熟(1)、逾期(4)等刑度較輕。故答案為(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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