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裝潢木工乙級 學科
第4題
某室內設計師接受業主委託進行室內設計並施工,但由於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出現爭議,因 此決定由業主支付設計圖設計費以及部分工程款後解約,但雙方並沒有針對著作財產權的…
題目
某室內設計師接受業主委託進行室內設計並施工,但由於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出現爭議,因 此決定由業主支付設計圖設計費以及部分工程款後解約,但雙方並沒有針對著作財產權的 歸屬進行約定,請問該名業主若希望另行僱工按原設計圖完成工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 (1) 由於設計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業主必須取得設計師授權才得以施工
- (2) 雖然設計師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屬於業主,因此業主可以逕行施工
- (3) 由於雙方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因此在重新約定前,業主不得進行施工
- (4) 雖然設計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但業主為出資人,仍可以依據該設計圖施工
官方答案
(4) 雖然設計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但業主為出資人,仍可以依據該設計圖施工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時,若雙方未約定著作人,則以實際創作的受聘設計師為著作人;若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著作財產權也歸受聘人享有。但同條亦規定「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因此業主支付設計費後,拿原設計圖另行僱工施作,屬於出資人利用著作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只是不得將圖說轉授權或轉賣給第三人。選項1、3忽略了出資人得利用著作的規定;選項2誤認著作財產權當然歸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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