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1梯次 裝潢木工乙級 學科

第4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10 年
  2. (2) 5 年
  3. (3) 7 年
  4. (4) 2 年

官方答案

(4) 2 年

解析

依據我國營業秘密法第13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營業秘密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自侵害行為終了時起逾10年,亦同樣消滅。題幹所指為「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情形,故消滅期間為2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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