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裝潢木工乙級 學科
第1題
原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時,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原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時,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原事業單位不需負連帶補償責任
- (2) 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3) 勞工投保單位即為職業災害之賠償單位
- (4) 承攬廠商應自負職業災害之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2) 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2項,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為法定強制責任,不因契約約定而免除。選項1錯誤;選項3混淆勞保給付與民法賠償;選項4忽略原事業單位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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