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網路架設乙級 學科

第56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1.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2. (2) 構成詐欺罪
  3. (3)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4. (4) 構成竊盜罪

官方答案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刑法之業務侵占罪,指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變更持有為所有。經理因職務持有公司資金,擅自挪用時即已成立侵占,屬即成犯;事後補回款項僅能作為量刑參考,不影響犯罪成立。詐欺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竊盜則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與本案有權持有之情形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