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網路架設乙級 學科
第56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2) 構成詐欺罪
- (3)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4) 構成竊盜罪
官方答案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刑法之業務侵占罪,指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變更持有為所有。經理因職務持有公司資金,擅自挪用時即已成立侵占,屬即成犯;事後補回款項僅能作為量刑參考,不影響犯罪成立。詐欺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竊盜則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與本案有權持有之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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