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網路架設乙級 學科
第18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2) 構成竊盜罪
-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4) 構成詐欺罪
官方答案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經理受公司委任保管及處理資金,屬於從事業務之人;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業務上持有之公司款項挪為私用,即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事後因良心不安而補回款項,只是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或民事賠償的參考,並不影響犯罪已經成立。返還不等於沒有犯罪,也不屬於竊盜或詐欺,故選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