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網路架設乙級 學科
第54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2) 構成竊盜罪
- (3)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4) 構成詐欺罪
官方答案
(1)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指從事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他人財物。經理基於職務合法持有公司資金,挪作私用即已完成侵占行為,縱事後補回,犯罪仍屬既遂,僅供量刑參考,不影響罪責成立。竊盜罪須未受委任而取走財物,與經理合法持有後挪用不同;返還即不構成犯罪之說錯誤;挪用非施用詐術,不屬詐欺。故構成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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