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網路架設乙級 學科
第22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2)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職務之對價包含「賄賂」(財產上利益)與「不正利益」(具利益性之招待、債務免除等)。選項(1)高檔餐飲招待、(2)大額禮券、(4)免除債務均屬賄賂或不正利益。惟(3)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僅為儀式性邀請,未提供具對價性之財產或實質利益,難謂為賄賂或不正利益。故不屬於者為開工邀請觀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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