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網路架設乙級 學科
第26題
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承攬廠商應自負職業災害之賠償責任
- (2) 原事業單位交付承攬,不需負連帶補償責任
- (3) 原事業單位交付廠商承攬,如不幸發生承攬廠商所僱勞工墜落致死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廠商負連帶補償及賠償責任
- (4) 勞工投保單位即為職業災害之賠償單位
官方答案
(3) 原事業單位交付廠商承攬,如不幸發生承攬廠商所僱勞工墜落致死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廠商負連帶補償及賠償責任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原事業單位若有管理或設備上的過失,尚須負賠償責任。因此,承攬商雖是勞工的直屬雇主,原事業單位也不能因此免除責任。選項1、2都把責任完全歸給承攬廠商,與連帶補償的規定不符;選項4則混淆了「投保單位」與「賠償責任主體」,投保關係不等於職災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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