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網路架設丙級 學科
第31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 (1) 經濟
- (2) 科技
- (3) 環境
- (4) 社會
官方答案
(3) 環境
解析
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應兼顧環境保護,並以國家長期利益為前提。當經濟、科技或社會發展對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時,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不能為開發利益而犧牲環境。這就是環境優先原則,因此正確選項為3;其餘選項均屬發展面向,發生衝突時不得優先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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