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1梯次 網頁設計乙級 學科
第63題
那些是著作權法所不容許的拷貝行為?
題目
那些是著作權法所不容許的拷貝行為?
- (1) 因遺失之故而拷貝同學的錄音帶
- (2) 為作備份而拷貝電腦程式
- (3) 影印影歌星的照片廉價出售
- (4) 因學術研究而拷貝整本教材內容
官方答案
(1) 因遺失之故而拷貝同學的錄音帶、(3) 影印影歌星的照片廉價出售、(4) 因學術研究而拷貝整本教材內容
解析
著作權法第59條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得為備份而重製該程式,故選項2屬容許行為。第51條則僅允許在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下,於合理範圍內少量重製他人著作。因遺失而拷貝同學錄音帶、影印明星照片廉價販售、因研究而拷貝整本教材,均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屬著作權法不容許的行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