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網頁設計乙級 學科
第3題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題目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1)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將其個人照片或電話,於社群網站F A C E B O O K 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
- (2)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 (3) 將家人或朋友的電話號碼抄寫整理成電話本或輸入至手機通訊錄
- (4) 自然人基於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之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
官方答案
(2)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解析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選項 1 於社群網站分享予友人、選項 3 整理電話本或通訊錄、選項 4 基於保障自身或居家權益之個人或家庭活動而公布監視畫面,皆屬「個人或家庭活動」之例外情形,不適用個資法。僅有選項 2「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屬於非公務機關為特定目的所為之蒐集利用,應受個資法規範,須踐行告知、取得同意、維護安全等義務。故本題應適用個資法者為選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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