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網頁設計乙級 學科
第37題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題目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1) 將家人或朋友的電話號碼抄寫整理成電話本或輸入至手機通訊錄
- (2) 自然人基於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之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
- (3)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 (4)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將其個人照片或電話,於社群網站F A C E B O O K 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
官方答案
(3)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解析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所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不適用本法。故將親友電話抄錄成通訊錄(選項 1)、基於保障居家權益公布宿舍監視畫面(選項 2)、於 Facebook 分享個人照片電話供友人觀看(選項 4),均屬個人家庭活動而豁免。惟公司與客戶往來的客戶資料庫(選項 3)屬非公務機關基於商業目的蒐用個資,應受個資法規範。故選 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