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網頁設計乙級 學科
第14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 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 謂?
- (1) 背信罪
-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3) 圖利罪
- (4) 違背職務行賄罪
官方答案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本題考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行為人對公務員關於其職務上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即成立。關鍵在於主觀上是要公務員「依法、依職權正常處理事務」,只是希望獲得較有利或較快的對待,並未要求公務員違法偏私。若是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作為或不作為而行賄,則屬同法第122條違背職務行賄罪,刑責較重。背信罪係為他人處理事務而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圖利罪則是公務員自己或圖利他人之不法利益,均與本題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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