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網頁設計乙級 學科

第18題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題目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1. (1)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2. (2) 請求補充或更正
  3. (3) 查詢或請求閱覽
  4. (4)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官方答案

(4)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解析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的權利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這些權利都以「當事人自己的個人資料」為範圍。選項4「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並不在第3條所列權利之內,任何人亦無權任意要求刪除他人的個人資料,故為非屬當事人權利者。其餘三項均為法定權利,只是行使時可能有身分驗證或例外限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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