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網頁設計乙級 學科

第7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2. (2)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3. (3)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4. (4) 公司

官方答案

(4)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無契約特別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等經濟權利)歸雇用人享有。因此工程師因職務編寫的程式,若未特別以契約約定,重製之權利應歸屬公司,故選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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